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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
日期: 2018-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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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行为,鼓励守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自律,引导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等 24 部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 号)、《省信用办关于印发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信用办〔2017〕35 号)、《省信用办关于做好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鄂信用办〔2017〕5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量化管理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是指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记分管理和应用。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管理信息作为对失信主体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分级管理、谁处罚(处理)谁记分谁负责的原则。量化管理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处理)文书中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标准》(以下简称《量化记分标准》,见附件一)对应进行量化记分。 《量化记分标准》不得作为行政处罚(处理)的依据。
        第五条 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局”)负责统一建设“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电子系统”(以下简称“量化系统”),建立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档案,制定和调整《量化记分标准》,发布全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量化管理信息,对全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文书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记分管理,办理异议和信用修复事项。
        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负责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记分管理、办理异议和信用修复事项,并在“量化系统”中填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量化管理信息,发送到省公共资源局;对所辖县(市、区)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负责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记分管理、办理异议和信用修复事项,并在“量化系统”中填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量化管理信息,发送到省公共资源局。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有效文书中认定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需要进行量化记分的,进行量化记分管理、办理异议和信用修复事项,报送到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收到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及量化记分管理信息后,在量化系统中填报,发送到省公共资源局。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的协助与配合工作。
                                                             第二章 量化记分
        第六条 《量化记分标准》根据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及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违规行为”、“较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四个量化记分等级。 
        第七条 量化记分时,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的每个“一般违法违规行为”记 1 分、每个“较重违法违规行为”记 4 分、每个“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 8 分、每个“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记 12 分。 同一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在一个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多个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量化记分累计。
         第八条 同一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因同一事实和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多个部门联合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由主办单位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作出量化记分,不重复量化记分。
        第九条 多个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因同一事实和同样违法违规行为被量化记分时,对各个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分别进行量化记分。
         第十条 作出量化记分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行政监督部门对行政处罚(处理)信息和量化记分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之日完成量化记分,制作《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通知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量化记分通知书》)。《量化记分通知书》应当在 3 日内告知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变更(撤销)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文书的,应当在当日内完成变更(撤销)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制作《湖北省变更(撤销)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通知书》(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变更(撤销)量化记分通知书》)。 《变更(撤销)量化记分通知书》应当在 3 日内告知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应当在作出量化记分或变更(撤销)量化记分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文书或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文书、《量化记分通知书》或《变更(撤销)量化记分通知书》的彩色扫描图片等信息上传至量化系统,同时将文书原件寄送到省公共资源局。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量化记分或变更(撤销)量化记分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书的原件报送到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在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书的彩色扫描图片等信息上传至量化系统,同时将文书原件寄送到省公共资源局。
       第十四条 省公共资源局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量化管理信息进行核对,在 4 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要求的信息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
www.hbcxpt.cn)”上进行公告,并推送到“信用湖北”(www.hbcredit.gov.cn)网站。对不符合要求的信息,返回给信息报送单位处理后重新报送。返回处理的时间不计入4 个工作日内。
                                      第三章 量化记分周期
       第十五条 量化记分周期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进行量化记分后予以公告的期限。量化记分周期为六个月,与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文书的公告期限一致。 依法限制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各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长于六个月的,量化记分周期从其决定。
       第十六条 同一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在不同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周期在时间上出现重叠时,则重叠时段该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分值为各次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分值的累计值。累计值小于 12 分时,重叠时段结束时恢复为尚在量化记分周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分值;累计值等于或大于 12 分时,则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一次性或累计量化分值达 12 分及以上时,该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将被量化系统将自动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黑名单”信息公告期和量化记分周期为从列入“黑名单”之日起十二个月。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受到暂停或取消资质(资格)、限制从业的处罚期长于十二个月的,公告期和量化记分周期与行政处罚(处理)文书中载明的处罚期一致。
       第十八条 处于公告期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及其量化记分和“黑名单”信息,将在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告,并推送到“信用湖北”网站。
       第十九条 公告期和量化记分周期满后,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及其量化记分信息转入量化系统后台保存,不再用于量化记分和记分累计,也不得应用于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或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量化记分异议
       第二十条 被量化记分单位和个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量化记分通知书》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向作出该《量化记分通知书》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一)认为量化记分不准确的;
      (二)认为《量化记分通知书》内容存在错误、遗©或其它瑕疵的;
      (三)认为量化记分信息与该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认定文书的内容不一致的;
      (四)认为已公布的量化管理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或其它瑕疵的;
      (五)其他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或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书面核查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对于情况复杂的异议,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异议申请人对核查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行政监督部门的意见为复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量化记分及量化结果应用;异议处理结束,需要变更(撤销)量化记分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信用修复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失信主体主动申请、谁认定失信行为谁负责办理的原则。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行政监督部门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失信主体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较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行政处罚(处理)和量化记分作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后,至公告期满前,可以向相关失信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黑名单”失信主体自行政处罚(处理)和量化记分作出之日起满六个月后,至公告期满前,可以向失信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修复受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的培训。失信主体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后,按以下程序申请信用修复:
       (一)提出申请。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作出失信认定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见附件四),同时提交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的修复情况说明和材料。
       (二)受理申请。作出失信认定的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纠正失信行为佐证材料齐备情况,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决定是否受理。
       (三)作出修复决定。受理机关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出具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书(见附件五),并告知申请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同意修复的,应将《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和《信息修复决定书》在 3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省公共资源局。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复的,应将《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和《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书》在 3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同级公共资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报送至省公共资源局。
      (四)数据处理。省公共资源局收到《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和同意修复的《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上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告。同时提请“信用湖北”网站撤下相关信息。
       (五)后续应用。各地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应当采用信用主体信用修复后的信用信息;“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湖北”网站撤下不再对外公告的信息后,各地各部门也应及时撤下同一信息,不再作为招标投标活动或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严重破坏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相关记分部门可依法依规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
 
                                    第六章 量化记录查询
        第二十八条 处于公告期和量化记分周期内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及其量化记分信息,可以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上直接公开查询。
        第二十九条 公告期满转入后台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及其量化记分信息不再公开。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查询:
       (一)公共资源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查询自身行政处罚(处理)信息、量化记分信息的,须在量化系统中完成实名注册并取得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认证后,方可登录查询。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及量化记分信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应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和量化记分信息查询的内部审核制度,在完成内部审核手续后方可在量化系统中查询,内部审核手续存档备查。查询记录,保存期为三年。
       (三)行政监督部门因公务需要查询有关单位、个人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量化记分信息的,须提交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申请查询。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受理后 2 个工作日内告知查询结果。查询记录,保存期为三年。
      (四)依法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接受评价对象委托,查询其行政处罚(处理)信息、量化记分信息的,须持评价对象的有效委托书、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向评价对象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申请查询。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受理后 2 个工作日内告知查询结果。
        第三十条 量化系统中已转入后台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记录及量化记分信息的可查询期限为自申请查询正式受理之日起至前 3 年内。
                            第七章 失信联合惩戒及量化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在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或其它交易决策中,应当依法查询应用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记录信息和量化记分信息,不得滥用。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告期内的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二)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四)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
      (六)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二类疫苗采购活动;
      (七)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林权流转;
      (八)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九)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十)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
      (十一)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
      (十二)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除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发改委等 24 部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 号)中列举的其他相关领域的联合惩戒措施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行政处罚(处理)、量化记分等信用信息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条件之一,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对正在公告期内的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设置否决性条款;
       (二)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对正在公告期内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但未被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设置相应的惩罚性减分条款,但不得设置否决性条款。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将行政处罚(处理)、量化记分等信用信息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区别应用。禁止非法限制或排斥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与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部门对评标专家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量化记分信息,作为对评标专家与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管理工作中,迟报、瞒报、©报、拒报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量化记分信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以虚假、伪造、变造的材料或以他人名义在量化系统中骗取注册和查询授权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将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公共资源局将根据国家发布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适时对本办法及《量化记分标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省公共资源局负责解释。 《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暂行办法》于 2018年 9 月 30 日起失效。2018 年 9 月 30 日前作出的量化记分仍按原量化记分标准和周期执行,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作出的量化记分按本办法规定的量化记分标准和周期执行。
 
        附件一、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标准 
        附件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通知书(模版)
        附件三、湖北省变更(撤销)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通知书(模版)
        附件四、信用修复申请表(模版)
        附件五、信用修复决定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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