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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8-09-17  来源:    阅读次数: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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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办发〔201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8 年9 月11 日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等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包括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主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竞得人是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程序获得项目成交资格的竞争主体。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
    (二)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资源,协助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建立、管理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黄冈区域库,负责征集本区域专家,实现资源共享。

   (三)对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受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属于自身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执法工作。

   (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信息化建设。
   (六)对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协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县(市、区)分中心为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提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平台,按照规定整理保存交易资料、现场监控音像资料及文字记录资料等,为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提供条件。

   (二)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登记,为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承担专家库的使用和抽取服务工作,协助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对评标专家进行现场考评。
   (三)承担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推送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各分中心的业务指导,加强与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等交易平台的整合对接。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先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提出,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在作出答复前,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活动的,暂停交易活动。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规避招标,或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当事人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活动现场工作规程的。
   (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程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评标(评审)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或其他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的,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

    对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投诉,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办结后,应将对投诉作出的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移送时间不计算在投诉有效期时间内。

    第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一)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受理工业、通讯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受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由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水利部门负责受理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水利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整治、矿业权出让转让以及其他由国土资源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受理医疗器械、仪器设备、药品采购以及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八)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受理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九)商务部门负责受理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农业部门负责受理农业工程等和农业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林业部门负责受理林业工程等和林业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三)其他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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