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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日期: 2009-08-12  来源:    阅读次数: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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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   
                    第3号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二○○○年五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
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
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
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
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
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
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
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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