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8号) 第三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的途径和方式。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被投诉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投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4.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
需提交的材料 | 1.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相关请求及主张;(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4.投诉人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调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视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2.调查责任: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3.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对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当予以驳回。 4.送达责任:送达投诉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8号)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2-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7号)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3.【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8号)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范性文件】《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6〕4号) 第二十六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进行处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配合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 2.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配合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3.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的途径和方式。 二、相关依据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8号) 第三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的途径和方式。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调监督;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承办机构 |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3-8365778、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3-8365778、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