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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
日期: 2017-10-26  来源:    阅读次数:7524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职权依据【规章】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2月4日八部委令第20号)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法规】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和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规范性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四)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受理范围及条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市场主体
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材料: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网员申请表、企业《诚信承诺书》、办理注册委托代理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需携带的原件:
1.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设计、勘察、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副本)、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受理→核对→登记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对责任:对材料齐全、核对合格的,予以登记,材料不全、核对不合格的,不予登记。
3.登记责任:对予以登记的,办理登记手续,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八部委令第20号)第十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和可追溯。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八部委令第20号)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4-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
4-2.《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6号)第三十七条 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市级:受理市级项目。
县级:受理县本级项目。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2.《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3.《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8号)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统一和规范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
承办机构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咨询方式电话:0713-8383112、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713-8365778、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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