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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的注册(报建)登记
日期: 2017-10-26  来源:    阅读次数:7155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招标项目的注册(报建)登记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职权依据【法规】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十一条  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等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受理范围及条件1.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
2.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
需提交的材料一、项目注册(报建)材料
1.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项目注册(报建)登记表;
3.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招标条件备案登记材料
(一)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条件备案登记材料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自行招标的除外);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资金证明;5.黄冈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6.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7.预算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编制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8.黄冈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登记表;9.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证明和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承诺书;10.自行招标的项目,需自行招标相关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11.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招标条件备案登记材料
1.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2.采购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法人代表任命文件;3.委托代理合同;4.技术方案;5.设备及材料清单,包括具体的技术参数、质量要求等,特殊要求的须提供参考品牌、型号的,应不少于3个;6.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供货周期或安装工期,付款方式;7.黄冈市区政府采购项目登记表;8.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产权交易类项目招标条件备案登记材料
1.委托代理合同;2.转让人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和代码证、社团法人社会团体证书、自然人身份证、经办人或联系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或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有关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4.出资人批准产权转让的批文和有关证明;5.转让资产清单;6.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介绍;7.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8.对受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9.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关于职工安置事项通过的意见;9.黄冈市区产权转让项目登记表;10.其他必要的材料。
(四)土地出让类项目招标条件备案登记材料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2.黄冈市区土地出让项目登记表;3.其他必要的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收费标准:
一、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以招投标交易项目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     中标额(万元)               费率(‰)
 1       100及以下                     1.0
 2       100-1000(含1000)            0.8
 3       1000-5000(含5000)             0.6
 4       5000-10000(含10000)           0.4
 5       10000以上                     0.2
二、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人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收费说明:不单独收费,项目招投标活动完成后向中标人收取
职权运行流程受理→审核→注册(报建)→备案登记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报建),材料不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报建)。
3.注册(报建)责任:对予以注册(报建)的,办理注册(报建)手续,生成统一编号,不予注册(报建)的,说明理由。
4.备案登记责任:对予以登记的,办理登记手续,系统生成项目招标编号,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5.监管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等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手续。对委托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委托合同、招标代理资质等证明材料。
4.同3。
5-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
5-2.《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6号)第三十七条 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市级:受理市级项目。
县级:受理县本级项目。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2.《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3.《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8号)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统一和规范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
承办机构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咨询方式电话:0713-8383112、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713-8365778、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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