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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管
日期: 2017-10-26  来源:    阅读次数:6094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管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8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二)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健全招标投标诚信评价体系,开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及时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评价结果,并向政府信用管理部门报送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受理范围及条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项目
需提交的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即时服务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资格预审(如需)→开标→评标→密封评审材料并移交
责任事项1.资格预审责任:现场监管。
2.开标责任:现场监管。
3.评标责任:现场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1-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8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二)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健全招标投标诚信评价体系,开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及时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评价结果,并向政府信用管理部门报送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1-4.《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
2.同1-1,1-2,1-3,1-4。
3.同1-1,1-2,1-3,1-4。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市级:负责对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项目的开、评标现场全程监管;负责开、评标现场各方参与情况、评标专家评审情况的考评。
县级:负责对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项目的开、评标现场全程监管;负责开、评标现场各方参与情况、评标专家评审情况的考评。
二、相关依据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家院令第613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3.《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6号)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4.《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统一和规范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
承办机构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场管理科
咨询方式电话:0713-8368376、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场管理科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713-8365778、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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