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地方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服务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九届第21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法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家院令第613号)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法规】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预审专家或者评标专家。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的,应当经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评标专家的抽取信息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州)、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建立、管理专家库。 【规章】《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6月4日省政府令第306号)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九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6号 2008年10月21日) 第三条 本省评标专家库分为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和各地、各行业专家子库。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下同)负责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的建立和管理;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专家子库的建立和管理;各专家库均应采用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开发的操作平台,与总库联网运行,并接受指导。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专家使用(提前抽取、使用事项)、专家培训、专家信息变更、专家退出等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相关事宜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专家使用 (一)提前抽取:1.申请报告;2.市州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3.其他有关材料。 (二)使用事项:1.申请报告;2.市州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3.其他有关材料。 二、专家培训:无。 三、专家信息变更:1.申请报告;2.专家资格初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3.其他有关材料。 四、专家退出 (一)专家本人书面提出不能继续担任评标专家:1.申请报告;2.其他有关材料。 (二)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专家的处理决定。 (三)专家超龄:无。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根据具体工作内容确定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根据具体工作内容确定 |
责任事项 | 1.专家使用(提前抽取、使用事项); 2.专家培训; 3.专家信息变更; 4.专家退出; 5.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九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1-2.《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预审专家或者评标专家。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的,应当经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评标专家的抽取信息应当保密。 2.《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共资源局〔2014〕50号) 第七条 省局负责全面指导、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协调督办,负责组织制定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有关制度和专家培训计划。 3.《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共资源局〔2014〕50号) 第三十三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库专家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等信息变动时,应当及时登录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省库管理系统”,在网上按要求填报变更信息,报专家资格初审部门核查;变更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等信息须将加盖了专家所在单位或者人事管理委托单位公章变动的证明材料,向专家资格初审部门提交以供核查。经专家资格初审部门核查确认的专家更新信息报省局,由省局组织复验后予以变更。 4.《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共资源局〔2014〕50号) 第二十六条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第(三)款所示情形的专家:一般先向专家申报时的专家资格初审部门,提交由专家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经专家资格初审部门核实出具意见后,由专家资格初审部门将拟清退出库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专家资格初审部门公章),报省局复验后清出。 5.《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 第二十八条 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健全评标专家准入、考评、退出机制,实行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职,公正评标。对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对因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按照各自职责规定履行。 2.部门之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规定履行。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 2.《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共资源局〔2014〕50号) 第七条 省局负责全面指导、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协调督办,负责组织制定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有关制度和专家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开发“省库管理系统”、统筹规划全省“抽取终端”设置,并对“省库管理系统”及其“抽取终端”的运行与维护实施监督;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建、管理行业库。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局”)负责征集本片区专家,并对本片区专家资格和更新信息进行初审;监督在本地本级的专家抽取使用活动,监管并考评在本地本级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根据省局的专家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本片区专家培训;对下辖县(市、区)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督办,对下辖县(市、区)“抽取终端”的设置统筹安排并报省局。每年向省局书面报告本片区专家资格审查、更新、抽取使用及专家考评、培训等综合情况。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监督在本地本级的专家抽取使用活动,监管并考评在本地本级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每年向本片区上一级公共资源局书面报告本地本级专家抽取使用、考评等情况,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
承办机构 |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咨询方式 | 电话:0713-8362039、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713-8365778、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