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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日期: 2017-10-26  来源:    阅读次数:5447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职权依据【法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家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九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三十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互相通报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信息、行政管理和司法等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使用。
第三十一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健全招标投标诚信评价体系,开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及时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评价结果,并向政府信用管理部门报送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信息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评审因素。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活动,协助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发改法规〔2008〕1531号)
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七条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受理范围及条件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需提交的材料行政处理决定书
法定期限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
承诺期限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受理→校验→公布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校验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校验,提出校验意见;未通过校验的消息,将按照信息来源单位给予回复意见。
3.公布责任:通过校验的信息,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对外公布。
4.监管责任: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对记录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2.《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11〕1号)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和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有关材料通过“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网上填报,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材料的原件应当在网上填报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寄送至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供校验。
3.《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11〕1号)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和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有关材料通过“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网上填报,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材料的原件应当在网上填报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寄送至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供校验。
4.《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11〕1号)
第五条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的管理按照统一指导、层级监督、分级分行业负责的原则进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并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对记录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发布、更新、报送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发布、更新、报送、综合等管理工作。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一)层级之间
1.市级:主要负责行政处理决定信息报送,对网上填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和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县级:主要负责行政处理决定信息报送,对网上填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和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之间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行政处理决定信息报送,对网上填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和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11〕1号)
第八条 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在“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网上填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和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在"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网上公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与行政处理决定书的一致性负责。
承办机构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咨询方式电话:0713-8365778、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713-8365778、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46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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