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绩效评价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
说明:1.框架协议期内,新申请入围的供应商可随时递交申请。开放式框架协议不再实行优惠率限制。
2.为减轻供应商工作量,以前已入围的封闭式框架协议供应商,本次自动保留其开放式框架协议交易资格,供应商可不重复申请入围。
3.如果已入围的供应商,在网上商城搜索不到,请重新按照本次开放式框架协议入围流程申请一次。
4.申请及入驻详见网上商城办事指南“会计审计法律绩效评价资产评估开放式框架协议申请及入驻操作手册”。
一、征集人信息
1.征集人名称:黄冈市政府采购中心
2.征集人地址:黄冈市城东新区永安路特1号
3.征集人联系方式:0713-8556260
二、征集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黄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绩效评价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2.项目编号:HGJY2024-KFSZJ-005
3.采购内容:
(1)1包:预算绩效评价服务,为采购人预算资金的分配效率和使用效益等提供绩效评估和评价服务(包括绩效评价、自评价结果核查、绩效评估等绩效管理业务)。
(2)2包:法律服务,为采购人提供法律诉讼服务、法律顾问服务、其他法律服务等。
(3)3包:会计服务,为采购人提供财务报表编制服务、记账服务、其他会计服务等。
(4)4包:审计服务,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审查某机构的会计账册和其他单据的服务,跟踪审计服务归入此类。
(5)5包:资产评估服务,依法根据采购人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资产评估(不动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评估);清算服务。
4.最高限制单价:不高于采购人采购预算。
5.采购人范围:黄冈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所有注册采购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其审查方法和标准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征集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参与本项目征集并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6.特定资格要求:
(1)分所、分公司参与本项目征集活动的,必须取得总所或总公司的唯一授权,且不得与总所或分所同时参与本项目征集活动。
(2)供应商不得借用他人公司资质参加征集活动,入围供应商不得将项目转包。一经发现,征集人将取消其入围资格,终止框架协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3)参与本项目第2包法律服务征集响应的供应商应具备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4)参与本项目第3包会计服务征集响应的供应商应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5)参与本项目第4包审计服务征集响应的供应商应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6)参与本项目第5包资产评估服务征集响应的供应商应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或备案材料。
四、框架协议采购需求
(一)第1包预算绩效评价服务
1.基本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向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采购人)提供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独立于采购人和预算绩效评价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2)供应商具有相对固定、结构合理的专家学者支持系统,具有一定数量且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的人数在5人以上。提供:①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至少5人;②供应商与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
(3)为本项目服务的主评人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内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具有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的业绩。提供:①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②主评人从事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业绩证明(包括不限于业绩合同、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封面和签字页等);③供应商与主评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
(4)供应商为本项目服务的主评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与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学历、能力;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解、项目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逾5年。针对上述事项,供应商需提供承诺书。
(5)主评人必须全程参与项目各项工作,且需承诺只同时为一家单位从事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业务,提供主评人的承诺书并签名。
2.服务要求
2.1服务标准
2.1.1绩效评价的服务标准为:
(1)供应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原则从事绩效评价业务:
1)独立原则。供应商应当在采购人和被评价对象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和相关资料情况下独立完成委托事项。
2)客观原则。供应商应当按照协议(合同)约定事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绩效评价,不得出具不实绩效评价报告。
3)规范原则。供应商应当履行必要评价程序,合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对原始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形成结论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4)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告知采购人,并主动回避,不得接受采购人委托:
①与绩效管理对象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②与绩效管理对象负责人、主管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
2.1.2绩效评价的具体内容:
(1)主要内容:
1)事前绩效评估;
2)绩效目标审核;
3)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
4)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
5)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
(2)情况核实主要围绕设定的评价指标体系,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核实资金到位情况。
2)核查项目实施进度。
3)核查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4)抽查专项资金会计原始凭证。
5)核对专项资金所购实物资产。
6)核查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及效果。
7)核实考核和奖励资金相关主体资格条件的认定情况。
8)抽检其他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资料。
9)对核查内容有疑问的,可追溯核实以往年度相关情况。
2.2服务流程
供应商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现场实施、分析总结、提交披露等四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可灵活安排,总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0天内,对于特殊紧急情况另行约定时间。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等有关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可参照绩效评价工作事项,适当简化。
2.2.1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工作组。基于采购人要求,充分考虑评价对象、评价类型等情况,至少安排2名主评人加入工作组,并指定其中1人为第一主评人,作为工作组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自行确定。
(2)开展前期调研。通过实地走访、座谈、培训等方式收集相关资料,掌握部门职能、职责、业务、政策等情况,并了解评价对象项目立项、预算安排、实施内容、组织管理和目标设置等情况,为编制工作方案做好准备。
(3)确定评价方法。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评价方法。应选择两种以上方法进行分析。
(4)设计评价指标。对绩效目标缺失或绩效目标不合理的评价对象,其绩效评价指标的设计应建立在供应商与采购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充分体现采购人的工作意图和评价目的。
(5)选定评价样本。样本总量应按照资金额度或项目数量的20%确定,以符合绩效评价工作的经济性、时效性要求;对项目管理层级少、实施单位数量少、地域相对集中、信息化程度高的项目,可根据采购人要求,适当增加样本总量,直至实现全覆盖。
评价样本应具有广泛代表性,样本个体应采取分类、分层抽样的办法确定,并统筹考虑地域、人口、资金、工作等因素。
(6)设计调查问卷。针对特定项目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做好以问卷、走访等形式开展面对面调查的相关准备。
根据项目情况及采购人要求,确定是否开展社会调查。根据调查目的,确定调查对象的范围、样本数量、调查方式、抽样方法,设计问卷内容和访谈提纲等。
(7)提出资料清单。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和委托方要求,列出由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以及其他需要配合完成的工作事项。
(8)制订工作方案。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与采购人充分沟通,制订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实施时间安排、评价人员组成、具体样本确定、调查问卷设计等。
2.2.2现场实施阶段
(1)召开进点会议。在现场实施初期召开由工作组组成人员和采购人财务机构、业务机构、项目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安排布置相关工作。
(2)听取情况介绍。通过访谈等方式,听取项目单位关于绩效指标设定及完成、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预算编制及支出执行、财务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项目产出和效益等情况的介绍,并形成访谈记录。必要时,可召开相关方参加的座谈会,加深对项目的了解,形成会议纪要。
(3)收集核实资料。对所有项目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梳理、分类和汇总,并初步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利用各种公开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形成对项目多层次、多角度的数据资料支持。
(4)实地勘察调查。根据工作量细分成若干工作小组,深入项目现场,采取勘察、调查等方式,对项目产出的数量、质量等进行查验,掌握产出效益情况,形成现场勘察记录。经相关单位确认后的采集数据和资料,应及时记入评价工作底稿。
(5)开展社会调查。根据工作量细分成若干工作小组,深入项目现场,对需要进行社会调查的项目,按问卷内容和访谈提纲,通过填写调查问卷、面对面访谈等方式,了解项目实施效果和相关方满意度情况,并及时收回调查问卷和形成访谈记录。问卷、访谈采取一对一方式进行,不应批量或委托进行。
2.2.3分析总结阶段
(1)综合分析评价。以访谈记录、会议纪要、收集资料、勘察记录和调查问卷等为基础,选取两种以上评价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同时,对评价所需的内部信息和外部资料进行系统的汇集和综合,形成评价数据和资料。
按照工作方案确定方法、指标,根据评价数据和资料,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
(2)撰写评价报告。通过分析和评价,在评分等级、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整改措施等方面形成初步意见,并起草评价报告初稿。供应商应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内部审核。外聘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的,应出具专家意见书。
(3)初步交换意见。将评价报告初稿及时递交采购人征求意见,并书面告知征求意见反馈时间。采购人可组织召开项目单位、相关专家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对评价报告的完整性、合理性、充分性、逻辑性等广泛交换意见。
采购人、项目单位和相关专家提出对评价报告有重大影响的意见时,应提交书面材料,超过10个工作日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
2.2.4提交披露阶段
(1)在协议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应根据各方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将经2名(含)以上主评人签名和本机构盖章的评价报告终稿提交委托方,同时备案归档。
(2)经采购人审核后的绩效评价报告,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2.2.5档案管理
(1)供应商应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委托事项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完整、有序、规范要求,反映和记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过程,及时对业务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造册、建档管理,档案保存年限按照机构相关规定执行,最低年限为10年。
供应商应当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其预算绩效管理档案的检查。
(2)采购人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所委托事项的档案资料。
(3)供应商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将受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形成的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管理或移交采购人。
2.3服务人员配置要求
2.3.1对接受委托的每项绩效评价业务,供应商应当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充分考虑评价对象、评价类型等情况,至少安排2名主评人加入工作组,并指定其中1人为第一主评人,作为工作组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自行确定。
2.3.2绩效评价主评人应根据以下条件择优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与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学历、能力;
(3)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内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4)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从事预算绩效评价工作3年以上;
(5)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解、项目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6)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逾5年。
2.4其他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应详尽明确,体现专业化程度及对行业的了解,在服务期限内,应当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2)供应商和采购人应根据协议(合同)确定的归档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对评价业务资料进行建档、存放、保管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归档资料主要包括立项性材料(委托评价业务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性材料(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基础数据报表、数据核查确认报告、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及附件、调查问卷等)、结论性材料(评价报告、被评价项目单位和采购人的反馈意见、评价工作组的说明等)。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
(1)隐瞒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评价对象串通舞弊,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的;
(2)利用受聘工作拉业务或从评价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4)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的;
(5)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协议约定完成工作目标且未按采购人要求整改的,或直接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
(6)供应商应在评价过程中保持评价工作组人员的稳定。采购人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供应商派出人员工作情况,要求供应商更换或撤回不能胜任工作的派出人员,更换2次派出人员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供应商明确表示或者以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协议义务的;
(8)履约过程中,供应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9)《黄冈市市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应予终止业务委托的情形。
(二)第2包法律服务
1.服务标准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2.服务要求
(1)采购人需要驻场服务时,供应商应指定从事律师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执业律师为采购人提供服务。
(2)律师不能胜任采购人安排的工作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律师。
(3)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采购人单位的职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采购人的咨询意见。
(4)律师在办理涉及采购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期间,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与采购人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建立新的法律顾问关系或者担任其代理人。律师在办理涉及采购人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前,已担任与采购人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的,应当及时告知采购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采购人同意由该律师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5)律师对其获知的采购人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采购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律师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7)对采购人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采购人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8)更换采购人服务律师,应取得采购人的同意。
(9)供应商在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对于采购人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的法律事务,需要律师出庭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向供应商另行支付代理费,供应商应按照框架协议采购的优惠率收费。
3.服务人员要求
(1)供应商具有相对固定、结构合理的服务支持体系,具有一定数量且与法律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具备1名项目负责人(具备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至少3年律师行业工作经验),3名执业律师(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提供:①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扫描件;②项目负责人工作经验证明资料;③供应商与以上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扫描件。
(2)供应商为本项目服务的项目负责人、执业律师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针对上述事项,供应商需提供承诺书。
(三)第3包会计服务
1.服务标准及要求
(1)供应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等规定,开展会计服务业务。
(2)据采购人的需要,设计相应的会计服务流程。
(3)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4)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采购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对不合规、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退回,要求其补充、更换、完善直到符合相应的规定,否则可以拒收,供应商对其审核后入帐的原始凭证负责。
(5)按照双方设计好的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的传递和签收工作,指导采购人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6)及时解答采购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会计法规和财税政策等财税问题。
(7)妥善保管采购人的所有会计相关资料,由于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人资料损失,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8)采购人在会计服务期间进行日常查账,供应商需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及有关凭证资料。
(9)对会计业务过程工作中涉及的采购人机密和会计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向采购人以外的第三者透露、出示和传播。
(10)供应商在完成建帐后即将记帐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交还采购人,由采购人自行保管。
(11)本协议终止后供应商有义务向采购人指定的帐册接续人办理交接手以保证帐务的延续。
(12)在服务期间如遇采购人遇到税务部门查账或审计部门审计,供应商应予以配合,就服务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予以解释。
2.服务质量保障
(1)确定的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履约的,经采购人同意后,更换人员执业资格和职称不能低于对应人员的执业资格和职称。
(2)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采购人安排的工作。
(3)所派人员要服从采购人会计工作安排。
(4)因供应商完成的会计服务事项结论不正确、不准确及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造成采购人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5)供应商在工作中应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不得泄漏知悉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3.服务人员要求
(1)供应商具有相对固定、结构合理的服务支持体系,具有一定数量且与会计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具备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职称至少一项),3名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须具有初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提供:①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扫描件;②供应商与以上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
(2)供应商为本项目服务的项目负责人、会计人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针对上述事项,供应商需提供承诺书。
(四)第4包审计服务
1.服务标准及要求
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审计对象的经济和业务活动、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等为基础,形成审计工作报告。
2.服务质量要求
供应商应当运用审计质量标准,科学计划并按程序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各项审计工作或具体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水平和效益。
(1)具备完整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办法
1)业务流程管理办法;
2)职业道德及行为守则;
3)业务承接及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4)审计质量控制及复核管理办法;
5)重大事项请示与处理管理办法;
6)执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2)具备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制度;
2)廉洁管理制度;
3)回访制度。
(3)执业道德要求
供应商委派本单位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业务;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企业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利害关系的,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实施审计。
(4)审计纪律要求
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八不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及其参与审计的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泄露被审计单位财务情况和审计结果;未经法定监察审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向外泄露任何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情况;按照“八项规定”要求,不得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收受酬金或其他财物,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及其它利益。供应商应当廉洁自律、诚实信用,严格履行响应承诺,不得向审计委托单位和被审计单位进行商业贿赂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5)供应商承接审计业务程序
一经受托,供应商须保证完成采购人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按时完成审计任务,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并提供电子版,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一致性负责。供应商须在服务期满后,对审计工作遗留问题做到随时解决。采购人认为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不明确,有必要进一步披露的,供应商应予以修改完善。供应商应与采购人保持良好沟通,按采购人的要求做好其他审计相关工作。
为确保审计工作保质保量,供应商须针对采购人项目需求特点提出完善的、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方案;根据项目特点和服务要求,制定合理可行的本地化服务方案,能够保障项目后勤,在应急情况发生后,在2小时内快速支援;制定科学合理的进度计划、进度控制措施,确保审计任务如期完成;具有相应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落实质量要求;部门设置完整、运转有效,有独立质控部门、技术支持部门、可有效利用外聘专家工作;具备完善、科学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
(6)供应商按照采购人工作要求和时限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如供应商违反采购人有关审计工作规定和要求,发生审计报告出现重大遗漏和偏差,或审计部门发现存在重大财会违规和风险事项未予披露,审计过程及建议调整事项未向采购人报告等相关情形的,采购人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在约定审计费用基础上酌情扣减10%-30%;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供应商相关责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审计对象串通舞弊,导致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2)利用受聘工作拉业务或从审计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4)拒绝接受审计部门指导和监督的;
5)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履行合同的;
6)供应商不得自行更换派出人员。采购人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供应商派出人员工作情况,要求供应商更换或撤回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派出人员,更换2次派出人员仍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
7)履约过程中,供应商受到注协行业惩戒的。
3.服务人员要求
(1)供应商具有相对固定、结构合理的服务支持体系,具有一定数量且与审计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具备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为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专业工作人员5名(含)以上。提供:①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扫描件;②供应商与以上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
(2)供应商为本项目服务的项目负责人、会计审计专业工作人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针对上述事项,供应商需提供承诺书。
(五)第5包资产评估服务
1.服务标准及要求
供应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16号)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2.服务质量要求
(1)响应方提供的评估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提供评估服务时,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
(3)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
(4)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5)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6)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采购单位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
(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采购人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8)按时独立完成评估工作,不无故放弃评估工作和擅自转让评估业务。
(9)遵守资产评估纪律,遵从资产评估职业规范,对资产评估结果及其涉及的有关信息资料严格保密,不向需方指定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
3.服务人员要求
(1)供应商具有相对固定、结构合理的服务支持体系,具有一定数量且与资产评估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具备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资产评估专业工作人员3名(含)以上。提供:①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扫描件;②供应商与以上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
(2)供应商为本项目服务的项目负责人、资产评估专业工作人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针对上述事项,供应商需提供承诺书。
(六)服务的地域范围
根据采购人具体项目需求在指定范围内提供服务。
(七)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
按件或者计时计算服务数量,具体服务计量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确定。
(八)量价关系折扣
本项目属性为服务类,本次不设置量价关系折扣比例。
五、框架协议期限
1.自本项目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新一轮框架协议生效之日止。即:若征集人发起新一轮框架协议供应商征集,新一轮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本项目框架协议自行终止。
2.如遇政策性调整,有效期将适时调整,征集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服务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邀请方式
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公告。
七、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方式、地点,以及对申请文件的要求
1.项目框架协议期期满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随时提交加入申请。
2.申请程序均在黄冈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线上申请(申请地址:https://wssc.hubeigp.gov.cn/upgrade/home?site_id=421100),不接受除此以外的其他渠道的申请。
3.线上申请及入驻网上商城操作流程详见黄冈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网址:https://wssc.hubeigp.gov.cn/upgrade/home?site_id=421100)首页“办事指南”中的“会计审计法律绩效评价资产评估开放式框架协议申请及入驻操作手册”)。
4.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将以下资料整合在一个PDF文档上,在黄冈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框架协议维护页面一起上传,缺一不可)
(1)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仅限中国公民);(附件1)
(2)提供“具备参与政府采购资格条件的声明函”;(附件2)
(3)提供“未被列入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声明函”;(附件3)
(4)提供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材料(仅参与第2包、第3包、第4包、第5包征集响应的供应商需要提供);(附件4)
(5)预算绩效评价/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评估服务报价表;(附件5)
(5)黄冈市级政府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附件6)
(6)预算绩效评价/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评估服务方案。(附件8)
八、适用本框架协议的采购人范围
黄冈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所有注册采购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九、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详见框架协议文本。
十、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1.本框架协议由征集人对入围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管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交易纠纷申诉等,相关检查及处理情况将在黄冈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公布。
2.在协议履约过程中发现入围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视情况,依据《黄冈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履约诚信管理办法》对其作出约谈整改、暂停入围供应商接受框架协议合同资格。
3.征集人发现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网站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
(2)恶意串通,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6)未按照采购订单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7)未经采购人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或服务标准、以次充好的;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1)因违法经营被财政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12)利用网上商城平台系统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攻击入侵系统,篡改数据或者交易记录的;
(13)泄露交易过程中获悉的有关采购人信息,或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
(14)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一、第二阶段合同授予
1.第二阶段采购限额标准按照《黄冈市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关于调整黄冈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的通知》执行:一个财政年度内,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预算绩效评价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评估服务采购,采购人可通过黄冈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向本项目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进行采购。协议期内,财政部门或征集人对以上限额标准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限额标准执行。
2.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以直接选定或二次竞价的方式,
3.拟签订的采购合同文本:详见“采购合同书”(附件7)。
十二、付费标准、费用结算方式
支付方式:由采购单位按照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十三、入围服务升级换代规则
协议期有效内,如产品(服务)标准及价格发生变更、升级换代或替代的,入围供应商应当通过系统向征集人发起变更申请,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生效。
1.申请产品(服务)信息变更、升级换代或用新服务替代的,变更后的产品(服务)标准、产品(服务)内容等不得低于原入围产品(服务)标准及内容。
2.申请价格变更的,变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原入围价格。
十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征集人将通过黄冈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十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其他事项,详见框架协议文本。